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實務上的提醒─ 打官司談何容易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前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是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只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常是費時耗資無數卻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已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以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子了。

��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雖然民法親屬編在子女監護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實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是應該的,父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但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作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2002.台北市佛教觀音線協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