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揮一揮衣袖----民事離婚工作的準備

當您經過深思熟慮後,如果決定結束婚姻時,您可嘗試二種方式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較不費時、費力的方法,雙方經過協調且同意後,即可以辦理離婚協議之事宜。

【裁判離婚】

  如果與配偶協議離婚的事宜談不攏,需要第三位公正人來判定婚姻沒有存續之必要時,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可至夫妻住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您的經濟無法允許您聘請律師為您服務,您可以向相關婦女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後,自己打官司。

  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據(上述)至法院提民事申請狀,法院的服務台設有訴訟輔導課,可詢問相關手續與流程,送件之後等待法院開庭即可。

   如果您事前允諾或同意配偶可以通姦、偷吃之事,或者事情發生後,因為配偶求情而心軟原諒,就失去了請求離婚的資格了。而且民法也規定提起離婚的時間必須在捉姦日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或者發生時間已超過二年,失去離婚的請求權,您可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後,再提起離婚,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了。

不帶走一片雲彩???----我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若您的配偶與人通姦,您除了可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配偶及外遇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好處是不必繳納裁判費用,若您未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則須依請求金額多寡按比例繳納裁判費。若您以配偶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且本身沒有犯了任何過失,如暴力行為、外遇等,除有前開因配偶與人通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可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因為配偶外遇通姦之事而判決離婚所受到精神的損害。請求賠償的金額多寡,會影響訴訟前需繳交的裁判費,費用的計算是請求金額的1%。

  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上發生困難,一般如家庭主婦重新返回勞動市場二度就業,謀生困難時,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用;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但實務上對「陷於生活困難」之認定較為嚴格,因為以台灣的經濟狀況,謀求一個足供餬口的工作,常被認為並不困難;另外,對於多少金額的贍養費為「相當」,在實務上也有認定的困難。法院在認定時有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年民間消費支出,亦有依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每人每年消費支出大概二十多萬來判,另有依當年度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年約七萬多元計算等,實則實務上非但無統一之標準,亦無一致之計算方式。

  另外,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至少負擔1/2,您最好準備孩子日常生活支出費用的明細、收據,加上教育費用的預算,要求配偶負擔至孩子20歲或教育學成為止。....(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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