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幾項遭逢配偶外遇時,可能面臨的處境

  配偶外遇後,夫妻間的關係變化,會因各家庭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境遇發展,然而一部份罔顧夫妻之情的外遇配偶,往往會採取較惡劣的手段逼迫另一半妥協離婚,常用的手段如:重婚、在大陸包二奶、不履行同居義務或惡意遺棄…等,以下內容即為相關的法律注意事項:

【重婚】

故事:
  桂蓮學校才剛畢業,就透過長輩的介紹嫁進鄉裡有財有勢的陳家,鄉人當時直稱桂蓮有福氣。由於婚後數年,桂蓮一直未替陳家添個一丁半子,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以隆重的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來。被冷落的桂蓮不滿先生與婆家的現實無情,但法律能保障她嗎?
分析:
   由於我國採一夫一妻制,桂蓮的先生既已與桂蓮結婚,又再以隆重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家,這樣的行為已明顯構成重婚罪。如果桂蓮提出告訴,她先生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之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重婚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檢舉,檢察官知道了,便要加以偵辦。而外遇第三者已懷孕的事實,表示先生在與桂蓮有婚姻關係時,即發生與人通姦行為,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的通姦罪。判決確立的話,桂蓮還可向先生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桂蓮已不眷戀這段婚姻,她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事由,以先生有「重婚」或「與人通姦」行為,請求判決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桂蓮還可以向先生要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其它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先生在大陸包二奶】

故事:
  玫玫的先生義信在大陸投資設廠,她常聽說很多台港商人在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但深情的玫玫非常信任先生,二人雖然聚少離多,也決不相信義信會背著她在大陸有外遇。不料某日在餐宴上,玫玫聽到友人耳語,說義信在大陸有另一個老婆,她才驚覺這事情也發生在她身上,透過長途電話向義信證實後,玫玫慌亂得不知如何面對這種狀況。
分析: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義信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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