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採一夫一妻制,桂蓮的先生既已與桂蓮結婚,又再以隆重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家,這樣的行為已明顯構成重婚罪。如果桂蓮提出告訴,她先生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之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重婚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檢舉,檢察官知道了,便要加以偵辦。而外遇第三者已懷孕的事實,表示先生在與桂蓮有婚姻關係時,即發生與人通姦行為,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的通姦罪。判決確立的話,桂蓮還可向先生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桂蓮已不眷戀這段婚姻,她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事由,以先生有「重婚」或「與人通姦」行為,請求判決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桂蓮還可以向先生要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其它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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