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夫妻聯合財產制

原有財產:夫或妻在結婚時的財產,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
法定特有財產: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接受之贈物,且經過贈與人聲明,屬受贈人之特有財產者
約定特有財產: 夫妻用契約訂定之特有財產,須寫成書面才生效,另須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聯合財產規定夫妻各自分別保有其原有財產之所有權,但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從其約定外。

  丈夫對妻子之原有財產有管理權、使用權及收益的權利,但收益所得的孳息(利息)如房租,在支付家庭生活費及聯合財產的管理費後,如有剩餘,仍歸妻所有。

  夫如要處分妻之原有財產,如出租或買賣時,原則上要獲得妻同意,但若基於管理聯合財產之時之必要,則可不必得到妻同意即能處分,所謂管理之必要如該筆財產再不處理則會快速折價,或持續管理既費時又費錢,完全不符合經濟效益,夫就可直接處分該筆財產,而無須取得妻的同意。

  在聯合財產制之下,負擔家計有其優先順序:夫應先負擔,夫無力負擔時,才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

  近年來民法有些許修改,尤其是財產制更是改變重大,容易造成混淆,最常有的疑惑在…

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以前財產是屬於丈夫的。
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ps:妻在處分其名下之財產時,法院及地政機關均不會要求妻出示夫之同意書。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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