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離婚 子女監護 夫妻財產

除了聯合財產制之外,夫妻還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只除了夫妻共同的特有財產外,全部共同公有,茲因台灣目前上無人使用此約定制,故略不加著墨。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一切權利,而家庭生活費如食衣住行、子女扶養費、醫藥費及旅遊費等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分擔;夫妻雙方可互相交付管理權給對方,委託對方代為管裡自己的財產,但可以隨時收回該管理權,受委託一方不能拒不交還。

  分別財產制中對於家記得負擔無優先順序,責任相同;夫可請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負擔之比重由夫妻雙方協議之,當夫無力支付「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的債務」時,妻有責任要代為負擔,如夫無支付能力指欠缺工作能力、欠一堆債務或財產全被查封拍賣等狀況。

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

準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 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
    (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ps: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程 序:

  1. 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 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 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 (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 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 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訂定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法院訴訟輔導處有範例可供參考)....(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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