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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
在婚姻出狀況時,妻子常會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願意答應丈夫的要求,交出自己名下的財產,由夫全權處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認定為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行使,事後縱然反悔,也於事無補。故為避免到頭來仍是一無所有,應認清法律是如何規範個人的權益。法律是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理所當然的認為可據以爭取到應得的權利和尊重,但透過法律訴訟程序以取得公平和正義,就必須要了解所謂公平正義,其實是建立在證據上。換句話說,誰能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和說詞,誰勝訴的機會就必較大。更何況,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又會受到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影響,所以,與其依靠法律和人情,不如靠自己。
以下是婦女在面臨離婚時常遇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問題說明,妳要仔細的閱讀,以做好離婚的事前準備:
1、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堶n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
另外,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規定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並且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
2.、.如何保住自己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式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代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立夫之支票或本票為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3、.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夫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權。
4、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按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份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催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訴事件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命為給付撫養費部份,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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