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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論壇

家庭—兩性平等教育的基石

夫妻互動:後天失調的夫妻互動


夫妻互動親子關係可行之道結語參考資料首頁


先天不良的男女結合後天失調的夫妻互動


貳、後天失調的夫妻互動

  先天或許不良,但如夫妻雙方對此都能有所覺察,在建立兩性平等的婚姻/家庭一事上擁有共識,然後有心地加以匡正並從事努力,當然還是可以有樂觀的期待。然而放諸現狀,此事恐怕還是讓人無法太樂觀,因為我們的社會對於婚姻中的夫妻所能提供的教育與資訊實在太少,以致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之內的種種互動,處處仍可見到不平等。

一、法律

  婚姻既需透過法律的程序,當然亦受到法律的規範,但過去因法律教育的欠缺,一般人在踏入結婚禮堂時恐怕對「民法親屬編」為何物皆毫無所悉。事實上,制定於民國十九年,次年頒佈實施的這一部法律,本身就是男女平等最惡劣的示範。細看民法親屬編的內容,男女結婚之後,舉凡居所、子女從姓、夫妻財產,以及離婚時的子女監護權等等,無不以鞏固父權家庭中的男性為考量,使得女性一但結婚,在法律上馬上淪為次等公民的地位。這部危害已婚婦女基本人權數十年的法律,雖然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時曾有小幅度的修訂,但大致仍維持原貌。一直等到婦女團體在一九九五年三月提出「新晴版民法修正草案」,並積極監督修法過程之後,才總算有一些改善。但事隔三年,所謂三階段的修法目前只勉強完成了第一階段,也就是父母子女親權的部份,其他攸關婦女本身權益的部份,離平等之理想則仍遙遙無期。也就是說,即使從最基本的法律層面而言,婚姻中的夫妻仍無平等可言。

二、工作

  雖然在教育中仍存有明顯的性別差異,但近一、二十年來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已大幅度的提升仍是事實。如果接受教育的目的在於增進個人的選擇權,使其具備更好的能力進入工作職場,追求經濟獨立,並進一步貢獻社會,實現自我。從投入工作職場的男女性別比例來看,目前台灣女性的就業人口遠低於男性,甚至低於鄰近的韓國、日本女性,可見接受教育並沒有為女性增加太多的生涯選擇權。而進入職場的女性,面對的問題也比男性更多重複雜,譬如同工不同酬、大量集中在勞力底層、升遷不易、人事結構不均衡、母性保護欠缺,以及職場性騷擾等等問題,都還十分嚴重。有鑑於此,婦女新知基金會於民國七十九年提出「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可惜在立法院只確定了名稱之後,就被延擱下來,至今毫無進展。嚴重忽視女性工作職場權益的結果,造成女性在營造婚姻時頗為不利的處境,譬如家中有人需要照顧時,女性經常會以所得不高為由被要求退出職場。

三、照顧工作

  女性就業率的偏低,主要障礙是必須負擔家庭中的照顧工作,無論是年幼子女的撫養,或是老人病人的照顧,多由女性獨自承擔。使得女性或是只能在家庭中扮演家庭主婦的角色,過著單調閉塞的生活,或是造成就業婦女一肩雙挑、一根蠟燭兩頭燒的辛苦困境。 四、家務分擔

  除了照顧工作之外,因為受到「男主外、女主內」傳統觀念的影響,不管是職業婦女或是家庭主婦,也都是家務的主要承擔者。根據一九九○年「國民時間運用調查」顯示,已婚職業婦女全年平均每週花在職場工作與家務育兒的時間,高達六十五小時(其中工作佔44時12分,家務育兒達21時6分),超過勞基法所規定的最高工時,而已婚男性則僅有五十小時(工作47時54分,家務育兒2時19分)。女性家務育兒的負擔為男性的八倍。

五、人身安全

  婦女人權最大的威脅來自人身安全的欠缺,大社會中如此,婚姻家庭也常常無法提供女性免於暴力威脅的避風港,無論是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都對女性的尊嚴與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脅,但此兩種暴力犯罪型態,因為受到「家醜不外揚」及男女權力不均的影響,都存在著與實際案件數極為懸殊的報案黑數。即使受害者報了案,也因缺乏法律的保障及救援的機制,難以對加害人定罪或保護受害者。一九九六年底雖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去年性暴力案件卻不減反增,而「婚姻暴力防治法」也還在研擬的階段而已。

六、公共事務參與

  女性參與公共事務之比例仍極低,各級民意代表的比例一直受到百分之十的保障名額限制,直到前年底,彭婉如女士在民進黨黨內所推動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條款在她遇難次日才獲得通過,之後,婦女團體於國代修憲期間繼續推動四分之一條款的入憲行動,雖有一些回應,卻尚未克盡全功。其他如政府單位各層級首長、主管、委員會的參與委員,女性都仍屬少數點綴的性質。決策階層由男性一手長期掌握的結果,造成數十年來政治走向的明顯偏頗,民生及弱勢照顧問題受到嚴重的忽視。

七、傳統習俗觀念

  按照傳統觀念,女子結婚意味著進入夫家,成為夫家的人,因此,舉凡節慶團聚、祭拜祖先、三代同堂、照顧長上等等,無不以夫家家人為優先,這既是重男輕女觀念的具體顯現,亦直接造成在生養子女之選擇上,重男輕女觀念的再延續。而對母性所懷有的迷思,也讓一般人仍對所謂「女性天職」抱持十分僵固的看法,亦即,女性生命最大的職責與成就在於生育和養育,因此所造成的強制性的生育和強迫式的母職,仍是許多現代婦女無法掙脫的束縛。

八、其他

  女性在婚姻中的處境,近年來也有不少其他面向的討論,譬如已婚婦女時間的運用、空間的分配、行動的能力、語言的使用、身心的健康、生涯的選擇、老年時的經濟與照顧等等,都與男性配偶間存在著權力與資源的差距,不容忽視。

  從以上種種有形無形的事實,可以看出男女在婚姻中不平等的現狀,俗話說:「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這種先天不良,後天又失調的夫妻關係,根本就為日後的家庭親職教育佈下失敗的陰影。如對此無所知覺,夫妻仍依循此模式互動,生養小孩之後,只會再將此模式複製到下一代身上,毫無匡正改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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